
关于落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已正式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广告法》实施20年来首次修订。此次《广告法》修改的幅度非常大,不仅对广告用语有了明确限制,且处罚力度也比以前有所加大。现根据畜牧兽医行业的特点,特将新《广告法》中涉及到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相关规定摘抄,并结合《兽药广告审查标准》解读如下:
一、新《广告法》中第九条中明确规定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二、新《广告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兽药、农药、饲料和饲料
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2、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3、说明有效率;4、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三、根据《兽药广告审查办法》第五条,利用重点媒介(见目录)发布的兽药广告,以及保护期内新兽药、境外生产的兽药的广告,需经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并取得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其它兽药广告需经生产所在地的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并取得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需在异地发布的兽药广告,须持所在地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查的批准文件,经广告发布地的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换发
广告发布地的兽药广告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
据新《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新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特此提醒广大客户给予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新《广告法》、《兽药广告审查办法》、《兽药广告审查标准》等内容,自查自纠,如存在不符合规定之处,请及时进行修改和更正。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附件2:《兽药广告审查办法》
附件3:《兽药广告审查标准》
附件4:《兽药广告审查申请表》
《广东饲料》杂志社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相关附件下载请登录广东省饲料行业信息网。
http://www.gdfeed.org.cn/a/zhengwu/tonggao/2015/1013/33295.html
文章来源:《广东饲料》杂志社